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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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翊峰被告徐偉硯指定辯護人徐祐偉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85、1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翊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徐偉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由具保人陳翊峰於民國111年1月22日如數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復依具保人陳報之住所函知其督同被告到庭,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並經本院派警前往其住所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受審或陳報所在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111年10月5日份警偵字第1110028214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30日 竹檢介智 111助804字第1119051484號函暨所附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現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存卷足憑,堪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法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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