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18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俊雄 選任辯護人陳 昱瑄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俊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柯俊雄於民國105年4月12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未敘明具體之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參。本件上訴人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105年4月22日(星期五),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陳佳妤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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