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建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字第36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被上訴人捷盟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2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古金男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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