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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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唐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唐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欄更正為「民國103年9月2日」外,餘均引用),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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