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9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號(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盗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4年執聲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盗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4年5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40015089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5年2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榮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