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002號債權人 宋惠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號1樓,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