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04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043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參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參仟捌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