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5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8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被   告  江清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
第23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第4
條第4項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
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江清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於原告起訴後已變更為尚瑞強,尚瑞
強並具狀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有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狀、公司
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15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被
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負帳款應於繳款截止
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
告自發卡起至106年12月20日止,消費記帳尚餘新臺幣(下
同)161,937元未按期給付。按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循環
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20%計算至清償日止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104年9月1日起信用卡
或現金卡之循環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復約定條款
第24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
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如附表信用卡部分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於94年5月16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信用貸款,依約被告
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並應於每
月繳款期限前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詎被告自94年5月16日
核撥貸款起至94年10月25日止,借款尚餘97,349元未按期給
付。然如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書第8條之約定,原告得自應
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依週年利率20%
計算延滯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自104年9月
1日起信用卡或現金卡之循環利率不得超過週年利率15%)
。且按約定書第9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
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如附表現金卡部分所示
之利息。
㈢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六、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
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合計2,760元
附表:
┌────┬──────┬──────┬────┬─────┐
│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新臺幣)││(民國)│
├────┼──────┼──────┼────┼─────┤
│信用卡│161,937元│47,628元│15%│自106年12│
│││││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
├────┼──────┼──────┼────┼─────┤
│現金卡│97,349元│97,349元│20%│自94年10月│
│││││26日起至│
│││││104年8月│
│││││31日止│
│││├────┼─────┤
││││15%│自104年9月│
│││││1日起至清│
│││││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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