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7年度虎交簡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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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虎交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坤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適用之法條欄㈡所載「刑法第185條之3第
1項第1款、」後應增列「第47條第1項、」。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
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適用之法條欄㈡部分雖漏載「第
47條第1項」,惟主文欄有記載累犯、事實及理由欄三、論
罪科刑㈡部分亦有論述被告李坤男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及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故可知上開漏載為顯然
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依職
權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陳火典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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