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82號原告 鍾文豪 被告 陳玥彤陳喬咪
住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弄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弄0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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