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孫樹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消債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