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31號原告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開源 訴訟代理人 林錦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奕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4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1,9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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