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61號原告 賴慶章 被告歐洲風情畫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威誠 被告 簡士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確認原告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下稱系爭編號A部分土地)之專有使用權存在。二、被告應將系爭編號A部分土地清空,不得置放機車或其他雜物。經核原告上開聲明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最終目的在於取得系爭編號A部分土地之專有使用權,其經濟目的同一,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揆諸前揭規定,應以系爭編號A部分土地面積於起訴時之全部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陳報系爭編號A部分土地之面積約為29坪,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2,630元【計算式:95.8682㎡(即29坪)×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4,554元/㎡=3,312,6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