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91號原告 許碧娟 被告 徐健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7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5號刑事案件之被告為 劉嘉玲 ,並非被告徐健瑄,且上開刑事案件之犯罪事實亦未認定被告徐健瑄與被告劉嘉玲共犯,是被告徐健瑄既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且其刑事案件亦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向本院提起對被告徐健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法官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何虹儀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附件:113年5月15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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