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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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578號原告 鄭惟仁 被告 黃添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宜臻法官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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