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149號上訴人 陳雅婷 法定代理人 鄭愉寰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 律師複代理人 陳鵬宇 律師被上訴人 陳春治
陳輝金 賴金木 張樹蘭 陳素卿 陳淑芬 陳粘 碧雲 陳美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厚志 兼上列八人訴訟代理人 陳仁
陳進財 陳聰明 被上訴人 陳萬發
賴買 (已死亡) 陳傳明 陳全壽 陳慧蓉 陳瑞發 周藝葉 陳怡凱 陳怡慧 陳怡珍 陳潘涼 陳良福 陳良傳 陳良才陳月 (即 陳林金棗 之承受訴訟人)胡 陳美鳳 (即陳林金棗之承受訴訟人) 陳春香 (即陳林金棗之承受訴訟人) 陳春長 (即 陳黃 怨之承受訴訟人) 陳清標 (即 陳黃怨 之承受訴訟人) 陳巧婷 (即陳黃怨之承受訴訟人) 陳國雄 (即陳黃怨之承受訴訟人)王 陳明月 (即陳黃怨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安 (即陳黃怨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陳林金棗、陳黃怨分別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2日、102年7月8日死亡,並由本院於103年5月14日依職權裁命被上訴人 游陳月胡陳美鳳 、陳春香為陳林金棗之承受訴訟人,及被上訴人陳春長、陳清標、陳巧婷、陳國雄、王陳明月、陳麗安為陳黃怨之承受訴訟人,以續行訴訟。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如附表1所示土地為兩造共有,而其應有部分各如附表2所示,又兩造並無不為分割之協議,且無法令禁止分割之情形,另如附表1所示土地共有人相同並相連,如予合併分割可避免土地細分,亦符經濟原則,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4、5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陳美、周藝葉、陳怡凱、陳怡慧、陳怡珍應就其被繼承人 陳炳藤 所有如附表1所示土地應有部分1/20辦理繼承登記,及被上訴人陳潘涼、陳良福、陳良傳、陳良才應就其被繼承人 陳慈 所有如附表1所示土地應有部分3/20辦理繼承登記,並准為分割如附表1所示土地之判決。
三、按依法必須數人一同被訴之必要共同訴訟,雖以數人為共同被告,但因其中一人已經死亡,而喪失當事人能力,又未列其繼承人為當事人,致原告就此部分之訴為不合法者,仍不能認於被告當事人之適格無欠缺。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其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故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以其他共有人之全體為被告(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意旨參照)。復以原告或被告雖無當事人能力,但第一審既就實體上而為判決,第二審法院即應以判決變更之,故因判決而受不利益之人,不論其本身或其對造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均得以受判決人之資格聲明不服,資以救濟(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47號裁判意旨參照)。另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05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為請求分割共有土地之訴,上訴人為原告,雖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載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但查卷附戶籍簿謄本記載,列為被告之一賴買,於本件訴訟99年10月7日繫屬前之97年3月15日即已死亡,此有原審收狀戳章、除戶登記謄本可稽(見原審店調字卷第1頁、訴字卷㈠第133頁),是上訴人就此部分之起訴已不合法,且未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亦有欠缺,應認上訴人之訴為無理由而以判決駁回之,乃原審逕為兩造共有附表1所示土地准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按如附表2所示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判決,實有違誤。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63條、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佳樺附表1:土地明細┌─┬────────────────────┬───┐│編│土地坐落│面積││號││(㎡)│├─┼────────────────────┼───┤│1│新北市○○鄉○○○段○○○○段○00號│1,787│├─┼────────────────────┼───┤│2│新北市○○鄉○○○段○○○○段○0000號│5,078│├─┼────────────────────┼───┤│3│新北市○○鄉○○○段○○○○段○0000號│1,513│├─┼────────────────────┼───┤│4│新北市○○鄉○○○段○○○○段○0000號│7,277│├─┼────────────────────┼───┤│5│新北市○○鄉○○○段○○○○段○0000號│2,544│├─┼────────────────────┼───┤│6│新北市○○鄉○○○段○○○○段○0000號│2,534│├─┼────────────────────┼───┤│7│新北市○○鄉○○○段○○○○段○0000號│7,431│├─┼────────────────────┼───┤│8│新北市○○鄉○○○段○○○○段○0000號│3,232│├─┼────────────────────┼───┤│9│新北市○○鄉○○○段○○○○段○0000號│378│├─┼────────────────────┼───┤│10│新北市○○鄉○○○段○○○○段○0000號│732│├─┼────────────────────┼───┤│11│新北市○○鄉○○○段○○○○段○00000號│1,183│├─┼────────────────────┼───┤│12│新北市○○鄉○○○段○○○○段○00000號│645│├─┼────────────────────┼───┤│13│新北市○○鄉○○○段○○○○段○000號│354│├─┼────────────────────┼───┤│14│新北市○○鄉○○○段○○○○段○00000號│30,388│├─┼────────────────────┼───┤│15│新北市○○鄉○○○段○○○○段○000號│1,183│├─┼────────────────────┼───┤│16│新北市○○鄉○○○段○○○○段○00000號│994│└─┴────────────────────┴───┘附表2:兩造就附表1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共有人│承受訴訟│應有部分│││人││├────┼────┼──────┤│陳雅婷││1/20│├────┼────┼──────┤│陳美│││├────┼────┤││周藝葉│││├────┼────┤││陳怡凱││ 公同 共有1/20│├────┼────┤││陳怡慧│││├────┼────┤││陳怡珍│││├────┼────┼──────┤│陳潘涼│││├────┼────┤││陳良福│││├────┼────┤公同共有3/20││陳良傳│││├────┼────┤││陳良才│││├────┼────┼──────┤│陳萬發││1/15│├────┼────┼──────┤│陳春治││1/20│├────┼────┼──────┤│陳輝金││1/20│├────┼────┼──────┤│賴買││1/60│├────┼────┼──────┤│賴金木││1/60│├────┼────┼──────┤│陳林金棗│游陳月│2/40│││胡陳美鳳││││陳春香││├────┼────┼──────┤│陳仁││1/20│├────┼────┼──────┤│陳進財││1/20│├────┼────┼──────┤│陳聰明││1/20│├────┼────┼──────┤│張樹蘭││1/15│├────┼────┼──────┤│陳傳明││1/80│├────┼────┼──────┤│陳全壽││1/80│├────┼────┼──────┤│陳素卿││1/80│├────┼────┼──────┤│陳黃怨│陳春長│1/15│││陳清標││││陳國雄││││王陳明月││││陳巧婷││││陳麗安││├────┼────┼──────┤│陳淑芬││1/80│├────┼────┼──────┤│ 陳粘碧雲 ││1/15│├────┼────┼──────┤│陳慧蓉││1/20│├────┼────┼──────┤│陳瑞發││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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