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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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 蔡坤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文清古喬宗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刑事諭知無罪而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亭筠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95 號裁定(111.01.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附民 字第 1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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