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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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427號
98年度交聲字第428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民國98年4月3日所為之二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罰字第裁22-AEX719978號、第裁22-AEX71998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乙○○○有限公司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一般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於民國98年2月12日晚上10時5分許,在臺北市○○街○○○巷西往東行駛至復興北路口,當時路口號誌為紅燈,逕自右轉往南行駛,為警發現請其出示證件接受稽查,惟受處分人不願配合即開車駛離現場,有「紅燈右轉」、「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
2項、第60條第1項,分別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3,000元。
二、異議意旨略以:系爭汽車係由甲○○駕駛,甲○○搶黃燈駛過上開路口,並非紅燈右轉,且於員警稽查時,甲○○向員警告知上情後,下車進入超商繳款,系爭汽車仍停在原地,並無拒絕停車接受稽查逃逸之情事,顯與舉發之違規事實不合,原處分應予撤銷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第60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亦有明文。經查,證人甲○○證稱:系爭汽車係伊實際出資購買,靠行登記在乙○○○有限公司名下,乙○○○有限公司出具委託書予其妻 陳佩君 ,由陳佩君前往裁決所簽收本件裁決書,伊在本件舉發通知單記載之應到案日期前,即前往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陳述,已表明伊才是本件違規應歸責之人等語(本院卷第28、29頁),證人即舉發本件違規之員警丙○○證稱:系爭汽車於上開時地違規,駕駛人即到庭之甲○○,處罰機關即松山分局後來有收到甲○○之陳述書等語(本院卷第30、31頁),證人甲○○、員警丙○○均證稱上開違規行為之實際駕駛人係甲○○,堪認上開違規並非受處分人乙○○○有限公司所為,應歸責於實際駕駛人甲○○。又本件舉發通知單係於98年2月19日投交受處分人乙○○○有限公司,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98年5月11日北三投字第0980800076號函附簽收清單
2紙可稽(本院卷第38、39頁),證人即實際駕駛人甲○○於98年2月21日即應到案日期(98年3月11日)之前,確已前往原處分機關提出陳述,表明車主為受處分人乙○○○有限公司,實際駕駛人為「甲○○」,違規單號為「AEX71997
8、AEX719980」(即本件舉發單號),有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1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6頁),足見本件違規舉發通知單經合法送達,且受處分人於到案日期前已提出申訴並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復於98年3月23日以甲○○為受文者函覆,有該分局98年3月23日北市警松分交字第09835303300號函1份附卷可佐(本院卷14、15頁),堪認處罰機關亦明知本件違規應歸責之人為甲○○,並非受處分人乙○○○有限公司。依上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處罰機關即應另行通知應歸責人甲○○到案依法處理,不得逕對受處分人裁罰。
四、綜上述,受處分人並未實際駕駛系爭汽車,且已依法陳述本件違規應歸責他人,原處分機關仍對受處分人為上開裁處,即難認為允當。是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均應予撤銷,改諭知受處分人不罰。至於甲○○於前揭時、地駕駛系爭汽車之違規行為,應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