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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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1年度訴字第5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臺北縣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22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1年5月13日死亡,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附在本院卷一第49頁可稽,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游士珺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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