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 蘇信華 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相對人 王志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5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目前上訴由鈞院審理中(100年度上易字第258號),聲請人因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經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下稱法扶基金台南分會)法律扶助,業經該會准許在案,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588號判決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刻由本院審理中(100年度上易字第258號),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業據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向法扶基金台南分會申請准予扶助訴訟代理,該會審查結果,認「全戶6人,可扣除人口數3人,全戶可處分收入8600元,可處分資產0元,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准予全部扶助,此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在卷足憑,復非顯無勝訴希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葉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