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九八號
原告任力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茶 原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被告緯谷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
甲○○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八六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丁○○、甲○○、乙○○被訴誣告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大衛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蕭興南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