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十九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王屏夏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美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