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45號上訴人凱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木鍾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5年度建字第45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壹仟伍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