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國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國峯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國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朱國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6所載最後事實審及案號應分別更正為「新北地院」、「105年度審易字第48號」;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26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如附表編號8至11、13、15至17,及附表編號12、14、18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2856號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得易科罰金】及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9至編號21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52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裁定等附卷可按。又如附表編號6、12、
14、18、22所示之有期徒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其餘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則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按,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