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628號債權人國產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4日發補正通知書,限其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乙○○之戶籍謄本,此補正通知已於民國96年4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