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22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之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但若無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所規定。又當事人死亡時喪失當事人能力,非訟事件之當事人若於聲請之前死亡,就該聲請事件即欠缺當事人能力,屬於無法補正之事項。且非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之「承受訴訟」,必須以當事人於非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若於聲請之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無從適用相關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6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向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之抵押物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四百八十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6月22日至135年6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5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⑴三百四十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6月30日起至102年6月30日,並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分段調整加碼按月計息,自實際借用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⑵四百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6月3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並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分段調整加碼按月計息,自實際借用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上開二筆借款均約定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自96年8月30日起即未對上開二筆借款按期繳納本息,現尚欠本金共二百七十萬四千八百四十七元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聲請人自得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借據暨約定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電子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查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係96年12月14日提出而繫屬於本院,有民事聲請狀上所蓋收文章可參,惟相對人已於本件聲請前之96年10月2日死亡,亦有戶籍謄本影本、戶役政資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可考。相對人既於本件聲請之前死亡,顯然於本件聲請時並無當事人能力,且屬無法命聲請人補正之事項,亦無準用承受訴訟規定之餘地,揆之首揭法條與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朱苑禎┌─────────────────────────────────────────────────────────────┐│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62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北市○○○段││466地號│建│││2067.88│730/100000││└─┴───┴────┴────┴────┴────────┴─┴──┴──┴───────┴───────┴───────┘┌───────────────────────────────────────────────────────────────┐│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62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二││││││││││││││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縣竹北市○○○段│鋼筋混凝│46│││││││││││46│陽台│3.│平│全部││││0│自強南路59巷│466地號│土造14層│.│││││││││││.││41│方│││││7│1號12樓之1││樓房│82│││││││││││82│││公│││││2││││││││││││││││雨遮│2.│尺││││││││││││││││││││││04││││├─┴─┴──────┴────┴────┴─┴─┴─┴─┴─┴─┴─┴─┴─┴─┴─┴─┴────┴─┴─┴───┴─────┤│共同使用部分:公園段1118建號:面積3970.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2/100000。公園段1119建號:面積1848.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98/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