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6年9月18日以96年度士交簡字第1538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因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經本院於96年10月30日以96年度基簡字第1153號判決,判處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均經確定(均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鄧順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傷害│││││├──────────┼────────────┼────────────┤│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5日││(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6.7.24│96.5.3││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6年度偵字第9951│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號│3555號│├───┬──────┼────────────┼────────────┤││法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士交簡字第1538號│96年度基簡字第11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9.18│96.10.30│├───┼──────┼────────────┼────────────┤││法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士交簡字第1538號│96年度基簡字第1153號││判決├──────┼────────────┼────────────┤││判決確定│96.10.29│96.12.5│││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助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4號│28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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