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強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間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罪,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強盜罪,分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核與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聲請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鄧順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兵役條例│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2.3.19│89年7月間至89年10月中旬││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2年度偵字第1920│基隆地檢90年度偵字第579││年度案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2年度基簡字第629號│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2.7.21│95.5.19│├───┼──────┼────────────┼────────────┤││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2年度基簡字第629號│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1號││判決├──────┼────────────┼────────────┤││判決確定│92.8.28│95.6.8│││日期│││├───┴──────┼────────────┼────────────┤│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合於96年罪犯│是│否(通緝到案)││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1月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2年度執字第1402│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號│13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