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25號原告 馬秀美 訴訟代理人 陳維鎧 律師被告 許志偉 本件原告訴請離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之聲明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3,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宋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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