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3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裕吉 債務人 張明凱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 呂明昌 計有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肆佰柒拾叁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本件債權已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核發債權憑證在案,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釋明對同一債權重複請求之理由,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__計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__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__,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__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