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99號原告 莊瑞庭 被告聯協南京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傅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319號民事裁定要旨可資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請求確認被告民國107年6月24日所召開之107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損壞維修共同修繕費由管理基金支付」部分決議無效,及確認被告於108年7月20日所召開108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店面、住宅一律調漲10元,自108年9月、10月當期開始調漲管理費用」部分決議無效,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16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