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24號原告 饒溳 洂被告 郭映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映里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在境外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說明:
據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記載,被告於公元2011年12月8日出境後即無入境紀錄。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