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 盧再益 被告 盧世中
盧世武 盧世英 盧世傳 盧世雄 薛盧素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萬5,315元【計算式:311.26㎡×6,200元/㎡×13/24=104萬5,3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
二、陳報澎湖縣○○鄉○○○段○○○○○號土地最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