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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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被告 林健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5,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109年11月17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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