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6號原告 謝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靖傑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