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訴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孟學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2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孟學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廖棣儀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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