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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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6號

抗告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澤世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鄭振祥 間114年度勞執字第26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曉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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