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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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33號聲請人 何功威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興航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興航企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1月17日就任興航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後,因尚在等待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致無法於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詹淳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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