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5114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石池
訴訟代理人 李秀珠
訴訟代理人 闕圻安
被 告 高芳子
(未到)
被 告 蔡亦寧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5114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年12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8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有住院同意書、費用延繳申請書由被告蔡亦寧擔任被
告高芳子之連帶保證人,但被告違約,尚欠原告新台幣八萬
元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上項同意書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
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