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839號債權人 陳慶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關於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聲明是否有誤?(將
來給付之訴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訟訟程序,非規定於同法第一編之總則,督促程序不適用亦無準用之規定。)。
㈡提出債務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
0000000號)、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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