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835號債權人 劉尹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弘國 、 陳紀之 、 陳宣之 、 張藝馨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4人借款金額為何?㈡陳報債務人4人已還款金額、未還款金額為?㈢確認對債務人4人正確請求金額為何?(因訴訟標的金額與
請求標的聲明請求金額不符,並列請求金額計算方式)㈣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借款契約書所載陳紀之、
陳宣之、張藝馨三人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