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4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428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UYATMAN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委任狀應補具受任人簽章。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