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3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胡原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鳳凰 、 楊紹暉 、 楊憶如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請求標的(究係對何人請求?)。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