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商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商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上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黃建鋒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被上訴人寶興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仁熙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梁啟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41頁第11行關於「6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6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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