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05號聲請人聯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12月1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18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盈菁┌──────────────────────────────────────────────────────┐│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0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有限責任桃園市信用│98年4月20日│29,611元│0000000││││公司賈輔義│合作社│││││├─┼─────────┼─────────┼───────────┼────────┼────────┼──┤│02│立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98年7月18日│1,922元│EN三八五七一九││││司│分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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