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80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邱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 江純朶 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詩涵前就讀國立林口高中邀同債務人江純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6,26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0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邱詩涵自民國111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8,46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江純朶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純朶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江純朶住所設於新北○○○○○○○○,又債權人雖於聲請狀內陳報其居所地為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惟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查訪實際居住使用情形,經函覆得知債務人江純朶並未實際居住於該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回函附卷可稽,則本件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03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468元
邱詩涵
自民國111年11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6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
自民國112年0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468元
邱詩涵
自民國111年
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