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 廖茂雲 複代理人 黃詠翰 送達代收人 卓雪瑛 被上訴人戊○○
丁○○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 詹英蕙
何麗茹 訴訟代理人 阮森圳 右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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