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王東山律師
許文生律師被告乙○○男二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二六、二五三五、二五八二、三四二四、三四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貳年參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三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何怡穎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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