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856號聲請人鬥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聲請狀附表之支票發票日欄位未填寫、支票票載金額欄位為空白之記載,與聲請人於民國99年8月11日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合,請具狀陳明本件支票的票面上記載年、月、日及發票金額(須與民國99年8月11日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相符)。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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