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71號

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淑玫 等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補正相對人賴○○之真實姓名。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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