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71號
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淑玫 等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補正相對人賴○○之真實姓名。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鷹平